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9-11-20 18:10:22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摘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本章学习重点·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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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智库|专题]。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

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重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分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

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

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安全是错误的。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故事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在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困此,做好预防工作就是落实“安全

第一”的最主要的工作。所以说“预防为主”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弟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歇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弟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弟一部关于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跟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享有的保护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现实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基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妨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同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到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业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些从业人员要享人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人民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中然给生产活动带来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作作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有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渔翁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

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生产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人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休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过程中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法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护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病危害保护相适应当的设施展;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的作业分开的原则;

(4)人配套的更衣时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标准;

(5)没备、工具、用具等设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

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

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学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业员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通讯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硕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定全生主的事项审查批准和验收,对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须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职责和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受理有关安全产事项的举报。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面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一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定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主或者举报: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主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定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量发现事故隐患难与共,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当地人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早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影响范围;④影响程度;⑤整改措施;⑥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⑦整改目标。

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和产建法行为,均为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报告制度最基础的部分,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整套入调查处理决定)等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的调查处理的须利进行。

首先,是生产经营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定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所以“当时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在自救、互救的同时,第一时间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事故原因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员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全呈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检查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对事故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事故的应急援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归纳其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①县及以上地方各级人同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城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衣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援器材和设备正常运转。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为此,安全生产法律责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也不洛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地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中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故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构成安全事故,国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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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http://www.lp1901.com)。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事,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有,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

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风是对生产安全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汪等于可能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天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狐假虎威,还所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上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同事责任和弄事责作画,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主要有三个:①年龄满18岁;②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应经医生鉴定);③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技术要求

①所有电工作业人员都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方法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熟练、正确使用常用电工仪器、仪表;掌握安全用具的检查内容并正确使用;会正确选择和使用灭火器材。

②低压运行维修作业人员应具以下技术要求:熟练掌握异步电动机的控制接线(单方向运行、可逆运行等);熟练掌握异步电动机启动方法及接线(自耦减压启动、Y—▽启动等);能够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熟练进行常用灯具的接线、安装和拆卸;能够正确选择导线截面、接线导线。

③高压运行维修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熟练掌握变压器巡视检查内容和常见故障的分析方法;熟练掌握少油断路器的巡视检查项目并能处理一般故障;能够进行仪用互感器运行要求、巡视检查和维护作业;能正确进行户外变压器安装作业;能安装、操作高压隔离开关和高压负荷开关,并能够进行巡视检查和一般故障处理;熟练掌握高压断路器的停、送电操作顺序;能分析与处理继电保护动作、断电器跳闸故障;能安装阀型避雷器并进行巡视检查;熟练掌握本岗位电力系统接线图、调度编号、运行方式;能正确填写倒闸操作票;能熟练执行停、送电倒闸操作。

④矿山电工作业人员除具备上述一般技术要求外,更应注重矿山电工作业特点。

(3)培训与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

业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是密切联系的。每个从业人员,不

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其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与危险性,严格按照岗位责 任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只要长期从事某一项职业,其职业特点就会和人的行为习惯慢慢融为一体,形成职业习惯,例如一名有过军旅生涯的人举手投足之间会流露出刚毅果断的阳刚之气;一名厨师总喜欢评价饭菜的味道;甚至一名擦皮鞋的从业者看见别人的皮鞋脏了也会手痒。这说明每个人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久而

久之总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热爱情感。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了,成为业界精英。

爱岗与尽责是统一的。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每个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应当明白,合格产品是生产陨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不过是别人要履行的一道程序,自己应该用免检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个企业里达到这种免检思想境界的职工越多,企业的信誉度就会越高。

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甚至不考虑事后的评价或报酬。它只是干一行爱一行,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的思想道德境界。具备这种职业道德的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有一股子韧劲,不达目标决不罢休。

2、文明、守则

过去人们提到“文明”二字,往往认为是举止文雅,说话轻声细语,和工人劳动好像沾不上边。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文明是一种内在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做,如何养成。

在我国,文明工厂、文明车间活动的推广已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文明工人、文明作业、文明现场的要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后者是基础,基础工作做好了,文明车间、文明工厂是水到渠成的事。企业因此也能够长期受益。所以培养工人的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文明与守则也是统一的。

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惟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务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的危险。例如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殃及的人和财物一是范围广,二是损害大。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安全责任比别人更重,要求也应该更严。始终要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大家常说:安全为天。如何理解这个“天”字?作为一个特种行业人员应当把“天”字

理论为:一个人承担着两重重大安全责任,一个是别人的生命财产(包括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一个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的更高的要求标准。特种作业的“特”字,不仅“特”在工作性质上,也应该“特”在工作要求上。精益求精是每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态度和道德观念。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又一道德品质。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挑选人员时需要提高素质标准;但仅如此还不够,为了保证长期胜任本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好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为保护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所以,作为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争取做工人中的“灰领”(在技术、能力等级上达到较高层次,属工人阶层中的精英),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为企业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

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检查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

除了明确岗位职责外,还应该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以便促进岗位职责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 电工基础知识

第一节 电路的组成和基本物理量

一、电路

电路通常有三种状态: 1、通路 2、短路 3、断路 二、基本物理量

I=

UR

U=IR R=

UI

1、电功

A=UQ=IUt或A=I2 Rt=

U2R

˙t

电功的单位是焦尔(J). 2、电功率

P=A

P=IU= I2 R=

U2tR

3、电流的热效应 Q= I2 Rt

(一)电流与电流强度(二)电压与电动势(三)导体、绝缘份与导体电阻(四)欧姆定律(五)电功、电功率与热效应

第二节 串联与并联电路

一、串联电路

(1)串联电路中流过每个电阻的电流都相等且等于总电流。即: I=I1=I2=I3=„„=In

式中的脚标1,2,„„n代表第1、第2、第n个电阻(以下表示

相同)。

(2)电路两端的总电压等于各个电阻两端的电压之和。即: U=U1+U2+U3+„„+Un

(3)串联电路的等效电阻(即总电阻)等于各串联电阻之和。即:

R=R1+R2+R3+„„+Rn

(4)在串联电路中,各电阻上分配的电压值与各电阻的阻值成正比。即: Un =

上式称为分压公式, 二、并联电路

(1)并联电路中各电阻两端的电压相等且等于电路两端的电压,即: U=U1=U2=U3=„„=Un

RnR

·U

RnR

称为分压比。

(2)并联电路中的总电流等于各电阻中的分电流之和

I=I1+I2+I3+„„+In

(3)并联电路的等效电阻值(即总电阻值)的倒数,等于各电阻

值倒数之和,即: =

R1

1R1

+

1R2

+

1R3

+„„+

1Rn

(4)在电阻并联电路中,各支路分配的电流与该支路的电阻值成反比,即:

IRn =

Rn

·I

上式称为分流公式,

RRn

称为分流比。

第三节 交流电路

一、交流电

二、正弦交流电的几个基本物理量 (一)瞬时值和最大值 (二)频率、角频率和周期 (三)相位和相位差 三、三相交流电路 四、三相功率

第四节 电滋感应

一、直导体中产生的感生电动势 二、楞次定律

三、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 四、自感 五、互感

第五节 电子技术常识

一、晶体二级管 (一)PN结及其特性。 (二)晶体二级管结构

(三)二级管的伏安特性 1、正向导通特性 2、反向截止特性 3、反向击穿特性 4、晶体二极管的主要参数 5、晶体二级管的简易测试 二、硅稳压二级管及其稳压电路 (一)硅稳压二极管 (二)稳压管稳压电路 三、晶体三极管 (一)三极管的结构 (二)三极管的电流放大作用 (三)三极管的输入、输出特性 (四)三极管的主要参数 (五)三极管的简易测试 四、多级放大电路 (一)阻容耦合方式 (二)直接耦合放大电路 (三)变压器耦合

第三章 电工测量

第一节 电工仪表基本知识

一、电工仪表种类

(一)按照工作原理

电工仪表分为磁电式、电磁式、电动式、感应式等仪表。 (二)按精确度等级

电工仪表分为0.1、0.2、0.5、1.0、1.5、2.5、4.0等七极。 (三)按照测量方法

电工仪表主要分为直接式仪表和比较式仪表。 二、电工仪表常用符合

第二节 电流和电压的测量

一、电流的测量

(一)仪表型式和量程的选择 (二)测量电流的接线 二、电压的测量

(一)电压表的型式和量程的 (二)接线方式

第三节 电阻的测量

一、兆欧表的结构原理 二、使用方法 (一)摇表的选择 (二)使用前的检查 (三)接线方法 (四)手摇发电机的操作 三、使用注意事项

(1)在测试前,应选取远离外界磁场的地位。

(2)应使用仪表专用测量线,或选用绝缘强度较高的两根单芯多股软线,不应选用绞型绝缘软线或平行线。摇测时测试线不可与新测电气设备的外壳、地面接触,以免影星测量的准确度。

(3)摇表使用时 ,必须放置平稳,以免影响测量机构的自由转动,摇动手柄时勿使表受震动。

(4)测量前,被测物必须切断电源和负载,并进行放电。特别是电容性的电气设备,如电缆、大型电机、变压器、电容器等,应充分放电后进行摇测。测量终了也应放电。

(5)测量电容性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在取得稳定读数后,先取下测试线,再停止摇动摇把,以防被测物向摇表反充电而损坏摇表。记录值可在15S和60S时各记录一数值,以判断其绝缘吸收比。

(6)测量前,必须将被测设备清扫擦拭干净,否则会影响测量结果。

(7)测量前应了解周围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当湿度过大时,应考虑接用屏蔽线,温度可作测量结果的分析因素。不宜在雷雨天进行测试。

(8)在测量过程中,如果指针指向“0”位,表明被测绝缘已经失效。应立即停止转动摇把,防止烧坏瑶表。

(9)在测量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测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触及设备的测量部门或摇表的接线柱、测试线等。对于测量后尚没充分放电的电容性设备,放电前所有人员都不得接近或触及以及触电。

(10)测量应尽量可能在设备刚停止运转时进行,以使测量结果符合运转时的实际温度。

第四节 功率与电能的测量

一、功率的测量

二、电能的测量

三、电能表测量原理和技术参数

(一)组成和原理

(二)主要技术参数

四、电能表接线

第五节 万用电表

一、万用表结构及工作原理

(一)直接电流的测量

(二)直接电压的测量

(三)电阻测量

(四)交流电压的测量

二、万用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识别测量表的正、负两极

(二)根据测量对象,将转换开关拨到相应档位

(三)读数时,要根据测量的对象在相应的标尺读取数据

(四)测量电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适当的倍率档,使指针尽量接近标度尺的中心部分,以确保读数比较准确。在测量时,指针的标度尺上的指示值乘以倍率,

即为被测电阻的阻值。

(2)测量电阻之前,或调换不同倍率档后,都应将两笔短接,用 调零旋钮调零,调不到零位时应更换电池。测量完毕,应将转换开关拨到交流电压最高档上或空档上,以防止表笔短接,造成电池短路放电。同时也防止下次测量时忘记拨档,去测量电压,烧坏表头。

(3)不能带电测量电阻,否则不仅得不到正确的读数,还有可能损坏表头。

(4)用万用表测量半导体元件的正、反向电阻时,应用R×100档,不能用高阻档,以免损坏半导体元件。

(5)严禁用万用表的电阻档直接测量微安表、检流计、标准电池类等仪器仪表的内阻。

(五)测量电压、电流时注意事项:

(1)要有人监护,如测量人不懂测量技术,监护人有权制止测量工作。

(2)测量时人身不得触及表笔的金属部分,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安全。

(3)测量高电压或大电流时,在测量中不得拨动转换开关,若不知被测量有多大时,应将量限置于最高档,然后逐步向低量限档转换。

(4)注意被测量的极性,以免损坏。

第六节 直流电桥

一、直流单臂电桥(又称惠斯登电桥)

二、直流双臂电桥(又称凯文电桥)

三、电桥使用及注意事项

(一)直流电桥的使用方法

(二)操作过程中注意事项

(1)用电桥测量电阻时,均不许带电测试,测量时必须将被测电 阻与其他所有接线断开,单独测量。

(2)在进行测量时,应将接通电源按钮,然后拉通检流计按钮。测量结束后,应先断开检流计按钮,再断开电源按钮。这是为了防止被测元件具有电感时,由于电路的通断产生很大的自感电势而给检流计造成损坏。

(3)因为导体的电阻值是温度变化的,所以在测量时,必须记录被测导体当时所处环境的温度,所测得的结果都必须进行温度换算后才能和以前没得的数据进行比较。

(4)为了减少测量误差,使用双臂电桥时,必须注意四根引出线C1、P1、C2、P2的连接方法,在测量时应将电位接头P1、P2靠近被测电阻的两端。如遇单独测量电阻元件时,可按图3-16(a)接线;如被测电阻属于绕组,由于绕组只有两个接线端子,此时应将电桥引出的两根电位接头P1、P2接到被测绕组的接线端子上,然后再将电流接头C1、C2压在电位接头上面,按图3-16(b)接线。

(5)由于双臂电桥的工作电流较大,所以测量时要迅速,以避名电池过多消耗。

第四章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与触电事故

第一节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一、电流对人体伤害的类型

(一)电击

1、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

3、跨步电压触电

(二)电伤

二、对人体作用电流的划分

(一)感知电流

(二)摆脱电流

(三)致命电流

三、影响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

(一)电流的大小

(二)持续时间

(三)电流的途径

(四)电流频率

(五)人体健康状况

第二节 常见的触电方式

一、单相触电

二、两相触电

三、跨步电压触电

第三节 触电事故的发生规律及一般原因

一、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

二、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

三、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

四、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

五、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事故多

六、不同行业触电事故不同

七、不同年龄段的人员触电事故不同

八、不同地域触电事故不同

第四节 触电救护

一、脱离电源

(1)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过程中,救护人员既要救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2)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的危险。

(3)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

(4)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服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

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5)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剪断。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

(6)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7)如果触电发生在架空线杆塔上,如系低压带电线路,若可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特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如系高压带电线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可采取抛挂足够截面的适当长度的金属短路线方法,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一端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下线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不论是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触及其他有线电线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的可能。

(8)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证实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至断线点8-10m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

伤人。触电者脱离带电导体后亦迅速带至8-10m以外后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证实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地进行急救。

(9)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

二、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1、伤员的应急处置

2、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三、心脏复苏法

1、通畅气道

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3、胸外按压

四、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五、抢救过程上的伤员的移动、转院与伤员好转后和处理

六、杆上或高处触电急救

第五章 防触电技术

第一节 直接触电的防护技术

一、安全电压

二、绝缘防护与屏护

三、安全距离

四、漏电保护

第二节 间接接触触电的防护技术

一、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二、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保护接零(TN系统)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的保护接地(TT系统)

四、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保护接地(IT系统)

第六章 电气安全用具与标识

第一节 绝缘安全用具

一、绝缘棒

二、绝缘夹钳

三、验电器

(一)高压验电器

(二)低压验电器

四、绝缘手套和绝缘靴

五、绝缘垫和绝缘台

第二节 一般防护用具

一、携带型接地线

二、隔离板和临时遮拦

三、安全腰带

第三节 安全用具的检验与存放

一、日常检查

二、定期检验

三、存放

第四节 安全标识

一、安全色

二、安全标志

第七章 电气安全要求与措施

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强安全教育

五、组织事故分析

六、建立安全资料

第二节 电气安全的组织措施

一、工作票制度

(一)第一种工作票

(二)第二种工作票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三节 电气安全的技术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五、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

(三)不停电工作

第四节 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

(一)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

(二)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三)车间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第八章 电气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一、电气设备或线路过热

1、短路

2、过载

3、接触不良

4、铁芯发热

5、散热不良

二、电火花和电弧

第二节 危险物质与危险场所

一、危险物质

(一)危险物质的性能参数

(二)危险物质分组和分级

二、危险场所

(一)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二)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三)火灾危险环境

第三节 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一、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一)防爆型电气设备按其结构不同分为七种类型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安型

(4)正压型

(5)充油型

(6)充砂型

(7)无火花型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三、防火间距和通风

四、接地(接零)要求

第四节 电气火灾的扑救

一、断电后灭火安全要求

二、带电灭火安全要求

三、充油设备灭火

四、常见灭火器的使用

(一)干粉灭火器的使用

(二)泡沫灭火器的使用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九章 防雷与防静电

第一节 雷电的种类及危害

一、雷电的种类

二、雷电的危害

1、雷电的破坏作用

2、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分类

第二节 防雷装置与防雷措施

一、防雷装置

(一)接闪器

1、接闪器的材料及尺寸

2、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二)避雷器

(三)引下线

(四)接地装置

二、防雷措施

(一)防直击雷

(二)防雷电感应

(三)变配电所的过电压保护

第三节 静电危害及防护

一、静电的产生

二、静电的危害

(一)爆炸和火灾

(二)静电电击

(三)妨碍生产

三、静电危害的防护

(一)泄漏法

1、接地

2、增湿

3、加抗静电添加剂

(二)中和法

(三)工艺控制法

第四节 高频电磁场的危害与防护

一、电磁场对人体的危害

(一)不同频率对人体的伤害

(二)影响伤害程度的因素

1、电磁场强度

2、电磁波频率

3、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

4、与辐射源的间距

5、振荡性质

6、作业现场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7、人员情况

8、其它危害

二、电磁场的防护措施

(一)屏蔽体

(二)个体防护

、金属衣

、防护眼镜

、防护头盔

(三)高频接地

第十章 低压电气设备

第一节 保护电器

一、保护类型

二、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

三、熔断器

四、热继电器

五、电磁式继电器

第二节 开关电器

一、刀开关

二、低压断路器(自动开关)

1 2 3

三、交流接触器

(一)用途

(二)工作原理

(三)短路环的作用

(四)常见故障及处理

四、控制器

第三节 配电装置

一、低压配电屏用途

二、低压配电屏结构特点

三、低压配电屏安装及投运前检查

四、低压配电屏巡视检查

五、低压配电装置运行维护

第四节 低压电气设备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一章 电动机

第一节 电动机的各类与标识

一、电动机的种类

二、电动机的标识

第二节 直流电动机

一、直流电动机

二、直流电动机的制动

第三节 异步电动机的构造与工作原理

一、构造

二、异步电动机的工作原理和运行状态

第四节 异步电动机的起动

一、直接起动

二、降压起动

三、绕线式异步电动机起动

第五节 异步电动机的运行与维护

一、电动机的运行

二、电动机的运行监视与维护

第六节 异步电动机的主要故障与处理

一、电动机不能起动或达不到额定转速的原因和处理方法

二、电动机声音不正常或振动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三、电动机过热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四、电动机轴承过热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五、转子线绕式电动机电刷冒火或滑环过热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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