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议论文 2019-11-17 22:11:24 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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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第章 第二一 章总则 保证保 和保证人证 证合保和保证方同式保 证责 任押和抵押物抵 抵押合和抵同物登押 记抵押的效 力押权的实抵 最高现抵押额

一节 二第节 三节 第三第章抵押 第 节 一第二 节三节第第 四 节第节五第四章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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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一 第节二第 章 第五章 第七六章 置留定金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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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目的 " 为促 进金融通和资商流通品#保 !障债权的 实现# 展发会主义市社场经 济 制#定本法$ 用适范及围保担方式 "在借 %贷 买卖% 货运 物!输% 加工 承揽经济等动活中 # 债权需人以要担保方保式障债其 实现的权# 以依照本可法定设规定保 担$ 法 本规定 的 担 保 方 式为 保 % 抵 证%押质 押 %留 置和 定金 $参见民则第 ’ 适释第担 ) 条 * &( 条# 第三条 ! 担 保 动活基 本 原则 担保"活应动当遵循等%平自 愿% 公平 % 诚实信用 的原 则$ 担反保 第三"人为务债向债人权人供提保担! 时# 以可要求务债人提反供保担$ 反担保 用适法担本保规的 定$ 参见担办外第) 担 适 &+ 条# 担合 同 与保 合 主同的 关 以 及 系 保担 合同 无效 !后的 律后法 "果担 保合 是 主同合 同 的 从 合 同# 主合同无 效#担 保 合同效 无$担保合 另有约定同的# 照按约定$ 担保 合 同被 认 无 效确 后 #债务 人 担% 保人 %债权 人有错过的 #当应据根其过错各自担相承应民事的任责$& 参 见则第 民则民第 /见 担适第释+ ’ %. 0 / % /) # 1条 1 0 %. 12条 # . 条* (第释,条 * 第 五 条第 四 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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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法作人保为人的禁止 证 "学 %校幼儿 园 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单业位% 社 团体会不得为保人 证$&参 见适担 释第’ +条 第十 条 !企法人业支机构分 %职能 门部为作保人的证禁 与止例外" 企业法 人的分支构机 % 职能门不得为部证保人 $ 企法业的人分 支 机构有 法 人 书 面 授权 的# 可在以授范权 围内提保 供证$ &参见公 第司’ 银第 商 /登公第 例条.# 条/# 民则 见 ’ 第适释担 第’ .0条 # * 1 # 条1 ’%2 % ’ )条/强令提 担供的禁止保" 任何 位和个人不得 !单 强令银行等金机构或者 融 企 为业他 人 提 供 保 证3 行银等融 金构机或者业对强企其令他为提人保供的证为行# 有权 拒绝$ 第十一 条八条 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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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银商 "第 !# $ % & ’条第 十二条 (共同 证保) 同一债 务有两以上个证保人的 保*证人当按照保应合同证定约保证的额 份*承担保 责任证 + 没约有保定份额的 * 保证人证担承连带任责* 债权 人以可要任求何一 保证个承担全部人保 证 任责 *保 人证负有都保全部担债权 实现的务 +义 已承担保经责证任保证人的 有权*向债务追 偿*人或者 求要承担连带任责的 其 他 保 人 证清偿 其应 承当 的担 额 份! 参+见民见第 #则 适担第释# # 条 *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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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合同的保立 ) 保证人与债订权应当人以书 面 (形 订 立式保 证 合 同!+ 见民则参第见# 适 释担第 / %条 ,* /条 ’时保一与证最高额证 保) 保人与证权人债可 (就单以主个同分别订合 立 证保 合 * 同可以协也议在高最债 额限权内就一定度期间连发续的借款生合或者某项同商品易 合同订交一个保立证合同+! 参适担见第 / 释0条’ 第十五 条 (证保同合内的 容 保证)合应同当括以包内下 容 1’ 一被证的保主权债种 $类 额数2 ! 二 债’人履行务债的务期 限2! 三’ 证的方式 2 ! 保四 保证担保’范围 的2! 五 ’保证期的 2间! 六’ 方认双为需约定要其他事的项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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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保合同完不全具前款备规内容的 定! 可以正 "补保 的方证 式$保证 的式方 %有 #’一 一保证般 (& ’ 二带责任连保证 " 第&七条 十 一#般证保先诉抗辩权及 $当事在人证保合同中约 ! 定务人债不 履 能行 债 时 ! 务保由人承证担保证责任的! 为般一证 保" 般保一的证保 证 人 在 主合 同 纠纷未 经 判审或 者 仲裁 并 !就务人债财依产强法执 行制 仍 不能 履 行债务 前 ! 债权人对 以拒可承担绝保责证 "任有下 情列之形一 !的 证人不得保使前款规行的定权 利% ’ 债务人住所一变 更!

致使权债要人其履行债求发务生 重大&困难的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 务破产人件 案 中止!行执程序 的(& 三 ’保人以书证面式放形前款弃规定的利权的" 见参 适 & &释第担 ) *+ ,) -条 ’ 第 十八 条# 带连责任保 $ 当事人证保证合在中约定同保证人 债与务人债务承对连带担责的任! 为连 责任保证带 "带连责任保证债务的人在主合同定规债务履的期行届 没满履行债有务的! 债权人 以要可债务求人履债行务 ! 可以要 也求证人在其保保证围范承担保内证任责" & 参适担释见第 , ) .条 ’证保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方明的推定 当$事 #人对保 方式证有约没或 定者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按照!连带责保 任证担保证承责 任 第"十条 第十九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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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节

第二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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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范围保 " 保担保的范围包证主括权债 及!利 息% 约金 % 损害赔偿违金实和现债权的用 费 #证保合另同 约有定的 $照按约 定 #当人事保对 证担 保的 范 围 没 有约 定 或 者约 不 明 定 的确$ 证保应当人全对部债务承责担任 # 债权与对保证责让任的影响 保 " 期证 $间! 债权 人法依将债主权让转给 第三 人的$ 保证 人在原证担保 的 保范围继内续担承 保 证 责 #任保 证 合 同 另 有约 定 的 $照按 约定 &#参见适担 第释 ’(条 ) 第 二 三条十 债务!承对保担责证的影任响"保 证期 间$ 债权 人许债务可转人债务让的$ 应当 得取证保人书面同 意$保 证 人对未其同经转让意债的务$ 不 承担再证保责任#& 参见适 的债更对变证保任的责响 影 "债权人债 ! 与务协议人更变主同合的$ 应 当取保证得人面同意书$ 未 保证 人书经面同的意 保证人$再承不保证担责任 #保证 合同另有定约的 $按照 定 约& #参适担见释第 + ,条) 第二十五条 ! 一保证般保证期的间 "一保般的证证人 担释保 第 ’*条 )第二 十四 条 第十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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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与债人未约定保权证间期 !的 证保期间主为务债行期届满履 日之六个起月" 在合同约定 的保 期证 间和 前款 规 定 的 保 证 期间 债!人 未权债务人对起提讼或者申请仲诉裁 的 !保证人除保免证责任 #权人债提已起讼诉者申或请 仲 的裁 !证保间期用诉讼适时 效中断规定的"$ 参 适见释担第 %& ’ %条( ) 二十六第条 连*带责任的保期证间+ 连 责任保带证的保证人与 债

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 的!债 权有人权自主务债行履 届期之满日起个六月要内保求人承证保担责证任" 在合同定 的约保 证期 和间前 款 规定 保 证的 间 !期债 人 权证保免除人证保责任" $ 见参未 要保证求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 适担!释 第 %&’ %(条 )第二 十七条 *最高额 保证的证保间期 + 证保依照人法本 第四条十定就连规续发的债权作保证 生!未约定 保期证间 !的 保人证以随时可面书通 债 知权 人 止 保终 证 同合! 但保证 对 人于知通债到权人所发前的债生 权 !担承证责保 任$" 参适担 见证担保保与的担保物存并时证责保的 任* 担承+ 一债同既权保有证有物又的担保的 保证!对物人的保担以 的外权债承保担证责任" 债 权人放 弃 的物 保担的 ! 保证人 在权人债放弃利的范权围 免内保除证任责" 参见$担适第释 %. /& 条-) 二第九条 *十企业 人的法分机构订立支无效保的证合同 的理 处 +业企法人分支机构 未 的经 法 人 书 面授 权 或 者 超出 权授范围债权人订与立 证 合 同保 的! 该同无合或效超者出 授第 释 ,条 %)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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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第节

第一三十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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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抵押 )抵押人 )抵 押权和人押物抵% 法本 $所称抵押 !是 债指人务者第或三 不 人 移 对转 本法 第 十 三 四 条 所列产财占的 有! 将财该作为产债的担保权 #务人债不履行务 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债定以财该产折价者或拍卖以 )变 卖财该的价产款优受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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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 债 务 人法或 者 第 三 人 为 押抵 ! 人权债人为抵 押 人权 ! 提 担 保 供的 产财为 押抵物 " #参民见见则第 $ $% &$$ 条’ 第(三十条 抵四财产的押范 围 *下列产财可以抵 押+) 一( 抵押人 有所房屋的和

其他地上着定物, #

(抵人所有押的器 机交运通工输和其具他财产, # ( 抵三押人法 有依 处 分权的 国 有的土 地 使 权用 房和 屋#其 他上定地物 ,着 ( 抵四押人依 法 权有处 的 国分有 的机 器 通运交工具 输 和其他财# 产 五, 抵(人押依法承包经并包发方同抵押的意山荒 荒沟# 荒 荒滩丘等地的荒土使用地 , 权(六依 可法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 人可押将前以款所财产一并抵押列"# 参民则第 . $ 见适释担第 房/贷办第$ . %条 !. & 10 /条0 !条 (’第三 五条十) 超抵额押禁之 止*抵 人所押保担的权不 债超出得其抵物押价的值 财"产押抵 ! 后财该产的价值于大所担保权债的额余部 ! 可 分以 再 抵次押 !但 不 得 超 出其余 额 部 分" #见参适释担 第0 条($设 定押抵时屋与土房地使用间权关系 的* ) 依以取得法的国有土上地的 房 屋 抵 押 的!该房 占用范屋内围 国的有土地用使权时抵押同 以出让"式 方取 得的 国 有 土 使 用地权 抵押 的 应当将!抵 押时国该有地上的土屋房同时抵押" 第十六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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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十八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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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合抵的同订立/ 抵押人 抵和押权应当人. 以书面形 式订立抵合押 同!$参见房地 第产* 地让 ’ 2第 % *条 % 房条办第 (贷3条 "三十第条 九 抵押合.内容同/ 抵押同合应包当括以内下容0 一" 被担的保主权种类债 数#额1 ! 二 债务人"行债务履期的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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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抵物押的 名 称 # 数 量 质# 量 状# 况# 在所 #地 有权权所! 属 或者使权用属 权 $四"抵押担保的 范 围 ! 五"$ 事当人认为需约定要的其他项事 % !押抵合不同完全具前备款规定容的内& 可以 补 正! 参见% 担释第适 (条 ’" 第十四条) 抵 押合 同 的禁 * 止订

立抵押合同& 抵押时 权人和抵人押在合中不得同定在债约务行期履届抵满权人押未 清偿受时& 抵押物的所 权转移有债权人所为 有 %参见适担释 第’! + 条"第四十一条 )抵押 物记登及效其力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 二十规条的财定抵押产 的 &应办当理抵押物记 & 抵押合登同 登自之日起生记效 ! %见适担释参第’ -( .条, "四十第条二) 抵 押登记机物关 办*抵押物理登记的部 门下如 /"一 以无上地 定 着 物 的土 地使 用权 抵 押 的&为 核土发地 !使用权书的证土管地部理门$ " 以二城房市地产或 者 乡 !镇" 村企的业房等建厂筑 物! # 抵押的 & 县为以上级地人民政方规定的府门 部 $"三 林以抵木押 & 的县级以上为林木管部门 $主! "四 航以空 器 # 舶船#车辆 押的抵&为运 输工的登记部 !具 $门五 以"业的设企 备 和 他其 产 抵 动押的 & 为财产 在地的所 ! 商行政管理工门部% 第 十四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当事 人其他财产抵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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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四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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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担保押范的围 $抵 押担的范保包围括 #主 权及利债息) 约金违) 损害偿金赔实现和抵押的费用 "权 押 抵同合有约定另 !的 照按约定 "抵权对押押抵所物生息的效力 孳 $债务 # 履期届满行 债!人务履行不债务 致 使 抵押物 人被民 法院 法 扣 押的依! 自扣之日押抵押权起 人 有 收 取权由 抵押 物 分离的 天 然 息以及孳押抵就抵人物押以可取的法定孳收息 抵"权押人未 将押扣押抵的事物通实 知 应 当清 偿法 孳 定 息 的 务 人 的 义! 抵权押的效不力于及该孳 息"前 款孳 应 息当先 充 收 取抵 孳息 的费 用 "& 参适见释第担 抵押对抵权押物已上在存的租赁权效的# 力$ 抵押 将人出已租财的 产 押 的 抵 应当!书告面知租人承 原 *!+ 条 ’第 四十 条八 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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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赁继同续有效 !"参见 适释第担# $ 条%第四十 条九 & 抵押的权力对效抵押处物权的影分响’ 抵 押期 间 ( 押人转让已办抵理记的登抵押物的 (应当知抵押通权 人告知并让人受让转物

已 抵经押 的 情况 ) 押抵未通知人押抵权人 者未或知受告人的 让 转(行为让无 效!转让抵押 物 价 款的明 显 低 于 其 价 的值( 押权抵人可以 求要 抵押人 提 供 应相 的 保担 ) 抵 人押 不 提供 的( 不得 让转押 物抵 !抵押人让转 抵 押 物 所得的 价 款 (应当向 抵押人提前权 清偿所担的保权债者或向与抵押人约权的定第三提人存 ! 过 超抵押归所人 有( 足部分由债不人务清偿! 参 债权数 的额分部( "见适担释第# 房办贷 第 +条*( ,条 %第十条五& 押抵转权的从移属性 ’抵押 权不得债与权 分离而单转让或独作者其他债权为担的 保 抵押!权在抵人押受侵权害的时利权 ’抵押 & 人 的行足以为使押物价 值抵 少 减的( 抵 权人有权要押抵求 人押停其行止为! 抵押物价值少减时( 抵押权人有权 求要抵人 恢复押抵押的价物 值 或(提供与减者的少价值当的担保 相! 押人抵对抵押 物价 值 减少 无 过 错的 抵(权押人能在只抵 人押损因而害得到赔偿的范内围要提求供担保! 押物价值抵 减少的未部分 (仍作债权的为保 担" 参见适担!释第* 房 - 条 贷(办 第 .条+ %抵押权灭消从属性的’ 抵权押其与保担 & 的债权时同在 ( 存债消权灭的 抵押(权也灭消 !第五十二 第五十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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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第五十

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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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权现的条件实方和 式" 务债行期届履! 满押权抵人未清偿受 的#可以 抵押与协人以抵押物议折或价 以拍卖者$ 卖变该抵 押物 得 所 价 的 受 偿款 协 %议不 成 的# 抵押 人可以向权民法院提人起讼 & 抵诉物折押价者或卖 $拍 变后 卖 #价款超过其权数额的部债 分归抵押所人有# 不足 部由债务分人清 &偿 参拍见第 (条 #卖 ’ 诉民第) 适担释 第, * ( $)+ 条 ) #+$ , ( $, - .条第五十 条 !四抵押 的次序权 " 一财产同向两个以债权 上卖 拍$ 卖变押抵物得所的款按价以照规定清下 / 偿人抵的 # 押一. 抵合押同以 登记生 效 #的按 照抵押登物记先的后 顺 序’清偿 顺%相同的 序#按照 债权例比偿清 二%. 押抵合自签同订之日起生的效# 该押物已抵登的 #记’ 按照 条本第 ’. 项规一定清 %偿 登未的 # 按记合照生效同时间的 后先序顺清偿 # 顺相序的 同 按照#债比例权偿 清&抵 押物已登记 的先 于 登未记 的 受 &偿 参’见适释担 ,第 民则见 0第1 ,2 # + +3条 . 房 产地押抵权实现 的 "市房地城抵押产 合!同签订后 #土 上新增地房的屋不于属抵物 &押 要需拍卖抵押该 房地的时产 #可以 法将依 该 土地 上 增 新的 房屋与 抵 押 物 同一拍 # 但对卖卖新拍房屋增得所 抵押#人无权权优受先偿& 依照 本法规 以定

承 包的 荒 地 的 土 地使用 抵 押权 的 #者 或以’乡镇. 村 企业的房厂建筑 等 占 用物 围 内范的 土 地 使用 权$ 抵押 #的 在实现押抵后 权 未经#法程定不序得改变土集地所体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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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有土和用途 地 !拨国划有地土使用权抵后押权的现 # 拍实" 卖 拨划国有的地使土权用所 的 价 款得$ 在 法依纳缴当于相 缴应的纳地使用土出权让金款的额 $ 抵后权人有押先受优权偿! 上物证保的人追权偿# 债为务抵押人担 "保的第三 人 $抵在权押实现抵人押权后 有$向债权人追务 !偿 抵押物失的灭法律后 果 #抵押权因抵押物" 灭 而失消灭! 因 失所灭的得赔金偿 $应当作抵为押产财 第五!八十 第五十条七 条五十第条六

五 第十九五条

高额最押

最抵额抵押的定义高# 法本所称最额高抵 "$ 押指抵是人押与抵押 权 人 议协 在最高$权债限额度内$以抵 押 物对定一期内间续连 发 生的 债 权作 担保 !% 见适参担释 第 ’& (&)条 * 第六十 条额抵押 合同! 债权人与债 务人就项商某品在定期间一内续连生交发易而 订的签同 $ 可合附以高最额抵押合 !同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转让主禁的止 最#高 额"抵 押主合的债权同不得让 ! 转最额高押抵的律适用 # 法最额高押抵除适 "本用节定外 规 $用本章其他规定 适!第六 二条 十第六一十条 最额抵押适高用围范 # 款借同可合附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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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四一节第

第十六条

质 动押质押产

质押的定产义" 法本称动所产押质 是# !指债 人或务第三者人将 动其产 移 债交 权 占人有 #将该动 作 产债权为担保 $ 债的务不人履债行时务 #债权有人权照本法依 定规以动产折该或者价拍以 卖% 卖变动产的价该款优先偿 受$ 前款规的定 务 债人或 第者 三 人为 出 质 #人债 人权质权 移为的动交产为质物$& 参见 担释第适’ #人( ’%) 条 第六*十四条! 质 押同合的订及立其生 "效出质人和 权 人应质以当面形书订立质押式同合 质押合$同质自移物交质权人于有时生占 效$ 见参担释 适&第 ’质专办 #贷办房 +第 ’, ’ #条. 条* 第六 五条 ! 十质押同内合 容" 押合质同应当括以下内包 容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主类% 额数 0& 二* 债务人行履债务期的限 0 &三*质物 名称的 % 量 数 质量 %% 况 状 &0 四*质 担押保范的 围0 &五* 质物移的交间时0 &* 六当事认人为要约需的其定事项他$ & 质 押合不完全具备前同规款内定容 的 可以补正#$ & 见 适参担第释’ ,11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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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人共民国担保和法

留质契约的禁 止 "出人质和质人权合在 同!中

不得定约债务履在期行届 满 质 权 未 受人清 偿 时 # 质物的所 有权 转为质权移人所有$ 押担质的范围保 " 质担押的保围范包括主 ! 债权利息 及%违约金 % 损 害赔 金偿% 物保管质费和用实现权 的质用费 $质押同合另约有的定# 按约照 $定质 孳息物的取权收" 质权 人权收有质物 !取所生的孳 息$ 质押合同有约定的 #另按 照约 $ 定前孳息款应先当抵充取收孳的息用费 $物质保的义务 管 "质权负有人善妥管质 ! 保因管保善致不使质物灭或者失损毁 #的 权人质当 物的义务应 $担承民责事任$ 质权 人能不 妥善 管 保质物 可 能 使致其 灭 失 或者 毁 损 #的出 人质以要求质权人将可 质物 提 存# 或者要提前清偿债权 而返求还质物$ &参见担适释第 ’ 贷房第办( (’)*条 #( 条+第七 十条! 权质人的上代位物 "权质物 有坏损者价值或 明减显的少可能 足#危害质以人权权利 #的质权人 以要可出 求人质供提相的应担 保$ 出质人提供不的 # 权质可人拍卖以者或 卖质物 # 变并与出人质议 将协 拍 卖或者 变 卖 所 的 价 款 用 于 得提清前偿担所的债权或者向保与质出约定的人三第提人 $存质 人返还权质物的务 %义 权质的人优受 先!偿权及质权的实 " 债务现行期履届满债人履行务债务的 #或 者出质人提前清所偿保担债权的的 #质 人权应返当还质物$ 债务履 行 期届满 质 权人 未 清受 偿 #的可以与出 质人协 议以质折物价# 可也依以法卖 拍%变卖质 物 第七$一条 十第六九十条第六十八条 第十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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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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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法物价或折拍者 卖!变 后卖" 其价款 超过债数权额部分 归的出 质 人所 有 "不 足 部 由 债分务 人清 #偿$ 参见适释第担 & %’条物 上证人保的偿权 追 为)务人债押担质保( 第三的 人 "质在权人实质权后 现" 权有向务人追偿债 # 质物灭的失法后律果) 质 权因物灭失质而( 消灭 因#灭所得的失偿金赔" 应当作为出 质财产# 质权灭的从属性消 )质与权担其的保债 (权 同时存 在 债"权灭消 "的 权质也灭消# 七十四第条 第十三七 第七十条二

第节二第

十五七条

权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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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以押的利 ) 权列下权利以质可押 ( *一 ’汇 票 !票支! 本 票 债!券 !存 单 ! 仓款 ! 提单 单+

二$’ 依可法以让的转股份! 股票 + $ ’三 依法可转让以的商标用权 "专 专利 !权著作权中 财的 $产 + 四’ 权依法以质可押的其他利 权$ #参适见释第 担% $, -% % 条 ’券债权证质押的定设) 汇以 票 ! 票支 !本 ( ! 债券票 !存款 单 ! 仓 单! 提单 出 质" 应的当在合约定的同期限 将内利权凭证交付权人 质 质#押合同权利自凭交付证之日 起

生效#$ 见票参据 第.审存规 第/ 条’ &条 " 第七十条七( 证券权质权的效力 债 )以载明兑或者提 货现 日期的 汇 票! 票!支本 票! 债 券 !存 款 单! 单!仓提 单质出的 "汇票 !支票 ! 票 本 债券 ! !存单款! 仓单 ! 提 兑现或单提货日期者第 十七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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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华民和国担保共法

先于债

务履行期 的! 质权可人以债在务履期行届满前现兑或者提 !货并 与 出人质协将议兑的价现款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或前偿清所 担保债权的者或与向出质人约的第三定人提 存 参"适担见释第# 权股质的权定设及权股质权的效 力 以) ( 依法以转让的可股票质出的! 出质人与 质人权应订立书当合 面同 !并向证登记券构机理出质办记 "登 押质同自登合之记日起 效生 股票"出后 ! 不得转质 让 但经!质人与出权人质协同意商的可以 转让 "出质人 转让票所股的价得款应当质向人提权清 前所担偿的债保或者向与权质人约权的定第三人存 提"以 有责任 限 公司的 份股 出质 的 ! 适用司法股份转让的公有关 规定" 押合同质自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日之起生 效 "见参司第 *公适担释第 $ # + * , ,$ . /* $+% 条 !% * , $ .% 条 第七十九条 ’(知识 产权质的权设 ) 以定法可以依让的转商标专 权 用!专 权 , 著作权中利的产权出财的! 质出人质与 权质人当订应立书合面 ! 同向其管理并门办-理部质出登 记 质押 "同合自登之记日生效起" #见适担参释第$ % + 条’ 第十八条( 知产权识质的效力 权)本法第 十九七条定 规的利权出质后 ! 出人不质得让或者转许可他使用 人 但经!质 出与人权人质商协同的可意转以让者许或他可使用人 "出 人 所得质转让费的, 许 费可当 向 应质 权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的 债权 或 者向与权人质定约第三的提存 "人 第十一八条权 利质押法律的适 用 )利质权押适用本除 ($ % 条 ’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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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华共民国和保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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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节 适!用本第章一节规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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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第八十 二条

留置

置留与置$ 权法本所留置!称 是指依照 #本 法八十第条的规定四 ! 债权按照人同约合定有占债务的 人动产! 债 人不务照合按同定的约期限行履债的 务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规定留置法该财 !产 该以财折价产或者拍卖 % 变以该卖 财 产的 价款 优 先 受 "偿& 见民参则见 ’第适担 释 ’第(条 ’ )!( ’ ) * + %’ ’ 条 ,留置担保的围 范 留置$担的保围范括主 #包 债权及利息 % 约金 %违损 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用费和现实 留权的置用费" 留置的适用 围 $ 范因保合同管 % 输运同合 % 加工承揽合#发同的债权 生 !务人债履不行债的 务! 权债人有留 权 "置 律法规

定可以留置其的合他 ! 同适前款用定 规 当"人事可以在同合约定中得留置不的 物 "留物置的值$ 价置留财产的为分物可!的# 留 置物 的 价值 应当 相 当于 债 务 的金 "& 参额见担适释第+ ’%留置物的保 义务管 留置权$人有负妥保 #善管留置 物的务 义" 因管不善致保使留物灭置失或毁损者 的!留 权人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参适担见释第+ . 条 八第十条 七#留 置权实现的 债权人$债与人应当在合务’ ’ )条第 八六条十第 八 十五条 第八四条 第十八十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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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

中华人

共和国民保法

同约中 ! 债定人权置财产留后 !务债人当应在不少两于月个 期限的履行债务内" 债 人权债务人与合在同未中约的 定!债 人 权置债留人务财产后 !应确定当个月两上以期限的! 知债通务 在该人期限履行债务内" 债务 人逾 期 不仍履 行的 !债 权可以人债与人务协议以留 物折置 !价 可也以依法拍 #卖变 卖置物 留 "留置折价或者拍物卖 # 变卖后! 其价 超过债权款数额部的 归 债 分 务 所 有人 不! 足部分 债由务 人 偿清 $" 见适参担释第 %& # ’’( # ’ ’& 条 )第十八八条 留*置权消的灭 留+权置因下原因消灭列, )一债权消 的灭$ 二 债务)人另行提供保担被债并人接受的 " 权$

第六章

第八九条

十定

金定金及法其律效力+ 当事人可 以定一约 方 向对*给付方定作为债权金担的保 " 债人履行务务后债! 定金应 抵当作价或者款收 "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行履定的债务约的 无!要求返还定金权收 受金的定一不履行方定的约债务 的 ! 当双倍返还应定金 "$参 见适释第担 ’ ’. #’’ / ’ #’ 0 条 第九)条十 定*的成立 +金 定应金当书面以式约形 定 "当事人 定在金合同应中当定交付定约的金期 限" 金定同合从 际实付交金定日起生效 "$之参见适担 第释 ’ 1’ ’ 2# 条 ) 第3九 一十条* 定 金数额+ 定的的金数由额当事约定人! 不但得超过主同标的额的合百之二分 "十$ 见适担释参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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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 *,

条!

第七十二条

九则

附产与动不产动 #法本称所动不是产土指地" 以及房 $屋林 木地等上定物 着%本法所称 产动指是动不产外的物 以 担保%同的表合现形#式 本所称保法证合" 同$ 抵 押同合 $质 合 同押$ 金定同可以合是单订立独书面合 同的 &包括事当人之 间 具的 有 保 担性 质的 信 函$传 真 等&也可 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以% 保物担折价变或的卖价格确# 定抵 物押 $ "质物 $留置 物折或者价变 卖 &应当照参市价场格% 本法用适的例外# 海 商法法律等担保有 对 特"别定的 规 依&照规定其% ’ 见参商第 海(票据 第

, ()* 条 &+ & 适条释第 ( 担专质 ! , 办 & , ,( 条 & .第十九条六" 效生日期# 本法自 (/ -/ (年+月 日(施 起% 第行十九条 五第 十四条九第 九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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