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广西 2019-11-17 08:12:40 广西
[摘要][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2013 年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范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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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范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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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首先,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再次,法的规范性表明,法的要求不等于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具有国家性,这是法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3)法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 (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力量。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从形式化的意义上看,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其中一个区别就在于,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第二章 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提醒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线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比如所有权法律制度,就可能体现在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中;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等就有可能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不同的诉讼法律子部门中。

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5、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P16 有可能出论述题)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要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

障。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三章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2、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

3、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状态、法律后果

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4)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

第四章 法律结构

1、法律结构的概念:法律结构是指法律应当具备的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内容、形式及相互间的关系。

2、法律结构的分类:法律形式结构、法律实体结构

3、法律形式结构: (1)法律名称; (2)制定时间和制定机关; (3)法律正文、目录和附件.。

4、法律实体结构: (1)立法宗旨(目的); (2)适用(调整)范围; (3)主管机关; (4)行为规则; (5)违法处理和奖励; (6)名词(术语)含义、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废止条款等。

第五章 法律语言

1、法律语言的含义:所谓法律语言是指表现法律内容的文字、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它是立法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

2、法律语言的一般特点 (1)科学、准确; (2)明确、肯定; (3)严谨、一致; (4)简洁、扼要。

3、法律语言中的概念:是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因素的属性或意志表现形式,一般称法律概念,或称法律用语、术语、名词等。

4.法律概念的分类:(1)常用概念; (2)法律特定概念; (3)技术性概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 对主体B 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 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4、法律的构成要件有: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5、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划分)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划分)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划分)

6、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概念: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7、责任方式的种类 (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3)强制。

8、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

1、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利。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3、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有 (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只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 (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 (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利的有机结合。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3)职权法定原则; (4)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与适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原理。 (5)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也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6)行政诚信原则; (7)信赖保护原则; (8)权利救济原则。

5、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利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3、依法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享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2)参与权; (3)了解权(知情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8、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9、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0、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5)无偿性。

1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特: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3)具体行为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1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第九章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1、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重法律、自觉掌握和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容 (1)依法行政的核心能力,是指理解和按照法律具体处理各种事物的能力。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基本的能力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的认知力、依法行政的决策力、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2)依法行政的辅助能力,是指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处理公共事务的其他能力。辅助能力包括:依法行政的协调力、依法行政的处理力、依法行政的影响力。

3、依法行政能力的构成 (1)依法行政履责的基本知识。这是依法行政能力的知识前提。 (2)依法行政意识:权利本源意识、合法行政意识、合理行政意识、程序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 (3)依法行政所必须的法律思维: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的思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的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的思维,形式合法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思维,理由优于结论的思维。

4、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途径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和测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2)构建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 (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5)实行绩效管理制度; (6)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章 行政决策

1、行政决策的概念:决策就是人们就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作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行政决策是决策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2、行政决策的特征:(1)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决策客观具有广泛性; (3)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3、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是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 (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 (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10)行政区域变更方案; (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 (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 (3)咨询论证; (4)风险评估; (5)合法性审查; (6)会议决定; (7)公布结果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出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由权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一般来说,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就我区而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处、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另外,要指出的是,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主体联合制定,具体形式有: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地方政府与中央垂直领导部门联合制定。

3、规范性文件的限定权限:是指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全力范围,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要注意两个问题:(1)各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的制定权限划分;(2)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限。

4、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 (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3)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4)民主公开与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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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1)调研起草; (2)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 (4)合法性审查;

(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公布; (7)备案等程序进行。

6、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7、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是指有权主体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或在不变动原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伸缩性的解释,赋予其某种新含义,以适应时代需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准确适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注意:解释主体的法定性、解释情形的法定性、解释效力。

8、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社会现状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等因素对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项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注意:清理主体法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及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后果。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3、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便民原则。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应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某条政府信息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并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私密范畴的,都应主动公开。

5、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时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一个重要工作。行政机关在决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避免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7、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主动公开的权限、主动公开的时限、公开指南和目录。

9、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提出申请、答复申请、答复申请的时限、收取费用。

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

1、依法行政考核的概念:是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全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进行评估的活动。

2、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 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但是根据《决定》,先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市县。因此。《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3、依法行政考核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4、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依法行政是一项基础性、全面性工作,不是哪个部门的专属职权,因此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由比较超脱及有能力组织的机构来组织实施;国务院《纲要》发布后,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5、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 (2)行政决策情况: (3)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行为自律; (6)行政争议化解; (7)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6、依法行政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的关系 (1)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作为机关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依法行政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习单独考核; (3)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并对如何运用考核结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7、依法行政考核的程序 (1)制定、公布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2)制定考核方案; (3)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 (4)组织考核; (5)综合评价; (6)考核结果审定。

8、依法行政考核的方式 (1)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报告; (2)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3)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4)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9、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1)优秀:评分在91 分以上的; (2)良好:评分在76 分以上90 分以下的;

(3)合格:评分在60 分以上75 分以下的;(4)不合格:评分在59 分以下的。

10、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 (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2)作为奖励的依据; (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 (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第十八章 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2、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原则 12 (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 5)便民原则。

3、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

(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2)行政强制的对象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威海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从属性、局限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备或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强制传唤与讯问;强制带离或者强制驱散;强制履行;强制遣送;强制 戒毒;隔离治疗;劳动教养。 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扣缴、拍卖;加收滞纳金。

6、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批准、告知、实施、解除。

7、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9、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0、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告、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1、强制执行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二十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简论

1、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其含义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行政执法监督具有直接性; (2)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主动性; (3)行政执法监督具有经常性; (4)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及时性。

3、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要采取指导、审查、督促、批准、决定,罢免等形式对监督客体行为各个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 (2)司法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 (3)政府法制监督 (4)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 (5)社会监督 (6)执政党的监督

第二十九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法律责任与追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通过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 (1)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应理解为“法律责任”即行政执法法律责任;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应确定为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综合制度体系; (3)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相结合而以自律性为主的特点。

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包括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有这些行政执法主体都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或层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执法的内容体系 (1)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章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1、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就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 15 级、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3、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对象: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的行为。

4、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特征 (1)监督主体明确; (2)监督依据充分; (3)监督范围广泛; (4)监督内容全面; (5)监督方式灵活; (6)监督效力较强。

5、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4)坚持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6、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管辖: (1)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管辖; (2)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管辖;

(3)管辖分工争议的处理。

7、政府执法层级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2)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3)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4)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8、不宜列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范围的事项 (1)不涉及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 (2)可以或者已启动其他法

定救济程序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或者处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以及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裁决等,但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9、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类别的清理与确认; (2)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3)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调查; (4)调阅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5)进行现场监督; (6)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个案查处。

10、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案件办-理的基本规范 (1)受理: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转办;上级行政机关批办。 (2)立案:承办人初步核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监督机构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批。 (3)告知:确定承办人员的告知;制发立案报告书。 (4)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调查方式。 (5)集体讨论:承办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制作会议纪要或记录。 (6)作出决定:听取意见;制作法律文书。

11、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结果的处理 (1)监督结果处理的种类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履行职责;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布;确定违法。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2)监督结果处理的具体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或者提职晋级资格;三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3)监督结果处理的法律文书适用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等情况作出的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作出的处理。 (4)监督结果的作用:作为要求国家赔偿的依据;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章 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条件 是指在满足什么情形的前提下,才能施以处分的规定。 (1)收到处分的基本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其适用对象只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

2、行政处分的设定 即关于行政处分设定权的具体规定。《处分条例》对行政处分设定制度,作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例。 (2)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决定的,适用《处分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做补充规定。

3、行政处分的原则 (1)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错责相适应原则;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

4、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违纪的行为主体; (2)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3)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 (4)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

5、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行政处分的适用 (1)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分。 (2)合并处分的条件:必须是一人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3)从重处分的情节: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4)从轻处分的情节: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

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从轻处分和免予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法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即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 免予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批评教育确已改正错误的违法违纪行为人不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

7、关于单位违法违纪 (1)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 (2)单位违法违纪的责任承担人,根据《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的承担人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领导人员以外,直接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8、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行为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9、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1)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行政处分的权限 (1)处分的决定机关:包括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

(2)对国务院组织人员的处分权 一、做出处分的机关为国务院; 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由国务院直接做出; 三、予以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履行罢免、免职程序后,再又国务院做出撤职、开除的处分决定; 四、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处分 一、一般而言,做出处分的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做出; 三、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履行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程序后,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撤职、开除的处分决定。四、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特殊处分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拥有上述作为上一级政府的处分权限外,还可以对处分对象先撤职或者开除,同事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此项权限是有条件的,即遇到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特殊紧急情况一般是指遇有抗灾救险等紧急状态必须予以处理的情况。处分条例作此授权性规定,同时又加以必要限制的目的,既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工作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维护权能力机关的权威性。

(4)对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处分权 一、作出处分的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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